20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行動紀錄]2013/03/21,黑箱公平會



「太失望了!你看看這個黑箱公平會!」
拒絕公平會黑箱審查!
立刻召開聽證會、駁回壹傳媒併購案!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記者會

請各位一起到場聲援!

時間:3/21(四),10:30
地點:公平交易委員會門口(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

影音紀錄
130321黑箱公平會記者會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buG30VROCE
130321黑箱公平會記者會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57wsXxjyzI
130321黑箱公平會記者會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vXyrnFn0-E
130321黑箱公平會記者會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N7c0xkO9Vs
130321黑箱公平會記者會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4qo2pGwV0k
130321黑箱公平會記者會6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A2xRZ3OZTc
130321黑箱公平會記者會7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V4bmWiGEIM
130321黑箱公平會記者會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8ycW9vB7Y4
130321黑箱公平會記者會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07FCTBQxOs
130321黑箱公平會記者會1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nUVUDsUKEs

壹傳媒併購案買賣雙方自去年11月底簽約以來,歷經公平會五度要求補件,終於在3月11日,才正式受理審查。依法一個月內(4月6日前),必須作出決議;若審不完,可以延長一個月,最慢在5月6日前作出決議。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自去年11月29日,號召1500多名學生到公平會抗議以來,一貫要求:公開審查資料、召開聽證會,邀請公民團體參與;公平會應將「言論集中度」納入審查標準,駁回壹傳媒併購案。

但公平會至今未公開相關資料及程序,也遲遲未有召開聽證會的準備。針對「言論集中度」,也表示將不會納入主要准駁依據。

同時,公平會更有黑箱、護航之虞。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在最後一次補件日到期前,還對媒體表示「感覺買方並不積極」、「業務單位就算趕件也需一周,(距離買賣雙方合約議定3/27前完成相關程序)剩不到10天要正式收件或展開審查,根本來不及」。但事隔一夜,卻正式公告成案,令人詫異。

同時,孫立群更對買方提出的三項毫無約束力的「承諾」(「購併後壹傳媒維持獨立運作」、「主要股東皆不會擔任總經理等職務」及「同意增設獨立董事」),表示肯定,坦言:「若真是如此,對該案有幫助」。

我們不禁質疑,公平會是打算在社會爭論核能議題的同時,趁亂護航壹傳媒案過關!

與此同時,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及國民黨團,至今仍未對此案表態,迴避「反對媒體壟斷」、「反對中國因素介入新聞自由」等訴求,推拖政治責任;NCC所提出的《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更是一部定義不清、毫無管制實效的「紙老虎」法案。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在此重提四項訴求:

一、公平會立刻依法公開相關資訊、審查程序。
二、公平會立刻召開聽證會,並依法進行「預備聽證」程序,邀請公民團體
共同設定議程、共同主持會議。
三、公平會應會同其他單位,將「言論集中度」納入併購案審查標準,依法
駁回併購案。
四、馬英九總統、江宜樺院長、國民黨團,立刻對中國因素及資本壟斷媒體問題表態,勿再閃躲卸責。

「反對媒體壟斷、捍衛新聞自由、拒絕中國黑手」,社會已有高度共識。數以萬計、來自世界各地的台灣學子,更積極串連拍照表態。社會對馬政府的憤怒已蓄勢待發,若政府持續黑箱護航,我們將在近期再次集結,展現我們捍衛台灣民主的決心!


附錄:公平會審查壹傳媒案Q&A

Q: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准駁壹傳媒案的依據是什麼?我們的訴求是?
A:依據《公平交易法》,一起併購案必須當其「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時,才能成立。

本案因在境外買賣、錢給香港人賺走,並未創造什麼「整體經濟利益」。但,合併後的旺中可以仗著規模優勢,以削價兜售廣告、報紙降價等方式,使其他平面媒體難以經營、或新媒體難以進場,使得言論多元性喪失。這是明顯的「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因此,我們要求公平會以「言論集中度」為審查標準,駁回此案。

Q:為何要求召開「聽證會」、不要「公聽會」?
A: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若有重大爭議時,可以召開聽證會,邀請利害相關人參與,藉公正、公開、民主的程序,讓各方針對各方議題交互詰辯,做出較完善的決策。依法,行政機關原則上必須參照聽證會決議做決策,若有違聽證會決議,也必須做出相當解釋。

同時,聽證會召開前,也可進行「預備聽證」程序,決定聚焦討論的議題、由誰擔任主持人、主持人扮演什麼角色等。

而公聽會則毫無法源依據、容易流於形式,難有具體決議與共識、對行政機關也毫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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