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行動紀錄]2013/04/17,<廣播電視媒體壟斷防治與多元維護>草案公聽會

青盟代表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發言人吳學展。以下就NCC版與青盟理想的法案版本間的差距,表達青盟的立場。

【第一部分:新增納入管制之產業】

一、全國性平面媒體的結合:

(1)全國性平面媒體結合案由NCC審理應入法。此舉並不會使NCC擴權,而是目前的NCC自我閹割。NCC的組織章程上就寫明,她是為維護整體媒體產業健全而存在,因此,她說自己只能管電子媒體是自我限縮。我們也只要求NCC管媒體整併的產權問題,而不像已廢除的出版法那樣審查媒體的內容。

(2)NCC版草案的28條、29條,其實有針對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被錯誤報導的情況,規範報紙跟雜誌。如果報導中的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認為內容有誤,可以向該媒體請求給予相等的答辯機會,這表示NCC其實就是平面媒體的主管機關,所以,為何不能管平面媒體之間的併購案呢?

二、系統商與頻道商之間的交易公平性:

為避免系統業者利用其把持平台之優勢,而對不同頻道內容業者有不公平競爭之待遇,應建立配套之調處與仲裁機制(政府應介入協調系統與頻道內容業者,必要時得做出仲裁)與明確且有實質效用的罰則(針對不接受調處之系統業者)。NCC版對此雖訂有罰則,但過低,對於檯面上的這些業者,顯然缺乏實質效用。

【第二部分:新聞工作者權益】

應將「獨立董事選舉制度、獨立編審制度、編輯室公約、員工成立工會之權益、員工加入工會之權益、有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應成立倫理委員會」納入專法。

【第三部分:回溯條款】

NCC送行政院的最新版本刪除了過渡(回溯)條款,但媒體壟斷現象在台灣仍是現在進行式,旺中併購中嘉案還在行政訴訟,故反媒體壟斷法不應僅是防患未然的法律,回溯條款不應刪除!

【第四部分:媒體結合案之審查】

一、資訊公開、程序透明
NCC版第9條「主管機關得指定申請者提供組織、營運及財務等資料,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辦理公聽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送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學者專家鑑定,必要時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行言詞辯論」,我們認為此條文積極性不足,應將『得』修為『應』。

二、聯合審理機制
當結合案同時與兩個以上主管機關執掌有關時,應將審理程序、分工等相關機制及統籌協調的單位為何明確入法,以避免行政機關互踢皮球。

三、公益訴訟
媒體結合案的相關人包含全國公民,故公民團體於不滿意主管機關作出的裁決時,應有權提出公益訴訟,這點也應入法。

四、量化的絕對禁止門檻

(1) 收視率:
NCC版中,目前數據取得方式未知,權數轉換與計算公式未知,上週六永社舉辦的座談會上,NCC代表回答道:「法案三讀通過後,六個月內會舉辦聽證,並確定施行細則,細則中將包含公式等項目。」但公式確定之後,大家才對「收視率」有明確的概念,到時候又要再改變或確認紅線標準。那現在在草案中訂紅線的意義何在?

所以青盟認為應以大家目前所了解、熟悉的「市占率」作為標準。

(2) 市占率:
青盟以捍衛民主基石與言論自由的立場考量,媒體的結合不需要連電影台、娛樂台、購物台這些頻道都管;因為真正直接影響台灣民主與言論自由的媒體是「系統商、無線電視、新聞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製播新聞之頻道、頻道代理商」等七種媒體。青盟要求如下:

1、系統業者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該市場的水平整合上限為1/3(依照),且由於系統業者直接面對收視戶,故應對系統業者進行規範,保障收視戶對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2、無線頻道之間不得相互整合。
3、新聞財經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4、全國性廣播水平整合上限為1/5。
5、全國性日報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其水平整合上限為1/5。
6、有製播新聞節目(整點新聞)的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7、頻道代理商應以全國實際上有的頻道數為分母,引入市佔率概念,訂出頻道代理商所能代理之「頻道數佔比」上限,並配套保障收視戶對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五、非量化的審議標準

(1)媒體結合不應僅考量價格之競爭
《公平交易法》條文除了規範「價格之競爭」,還包括「數量之競爭」、「品質之競爭」與「其他條件之競爭」,所以媒體結合案的審理標準本來就該考量言論集中度等有關數量、品質之競爭。

(2)經營者適格性
不應限於結合時才衡量,主管機關應積極維護公共利益,但現有的NCC版僅於第24條中將此納入結合時的審查標準。

(3)媒金分離原則
有鑑於修法遲遲未過,青盟主張應將媒金分離原則列入。

(4)中國因素
為避免中國政府基於政治目的,透過媒體相關業者、系統業者進行資訊置入,影響台灣輿論、言論自由及言論多元性,應將中國因素納入規範。

【第五部分:NCC版草案中的補助辦法】

NCC版第36條至第41條,授權NCC對新聞記者設立之專業團體、廣播電視事業之公會或協會、傳播相關學術單位或專業機構、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人民團體或公益財團法人,進行各項補助、獎勵。青盟認為,為避免政府以補助、獎勵之名,行媒體相關產業控制或政治圖利之實,建議此類規範應建立周延配套,諸如設立政府與民間單位以外之獨立第三方補助、獎勵審核機制,以確保台灣整體媒體環境之獨立、自主,不受政治黑手的支配。


[公聽會現場] 
NCC主委石士豪面對青盟提問為何送行政院版刪除「過渡條款」(回溯條款)的時候說,NCC採合議制,他無法代表其它委員發言,任何條文的增、 刪,都是合議討論的結果,相信主張言論多元的大家,也能夠理解。

/翻桌!!!/


[青盟發言稿]20130417立院公聽會-青盟代表發言稿

【0417立院公聽會】青盟代表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發言人吳學展。以下就NCC版與青盟理想的法案版本間的差距,表達青盟的立場。

【第一部分:新增納入管制之產業】

一、全國性平面媒體的結合:

(1)全國性平面媒體結合案由NCC審理應入法。此舉並不會使NCC擴權,而是目前的NCC自我閹割。NCC的組織章程上就寫明,她是為維護整體媒體產業健全而存在,因此,她說自己只能管電子媒體是自我限縮。我們也只要求NCC管媒體整併的產權問題,而不像已廢除的出版法那樣審查媒體的內容。

(2)NCC版草案的28條、29條,其實有針對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被錯誤報導的情況,規範報紙跟雜誌。如果報導中的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認為內容有誤,可以向該媒體請求給予相等的答辯機會,這表示NCC其實就是平面媒體的主管機關,所以,為何不能管平面媒體之間的併購案呢?

二、系統商與頻道商之間的交易公平性:

為避免系統業者利用其把持平台之優勢,而對不同頻道內容業者有不公平競爭之待遇,應建立配套之調處與仲裁機制(政府應介入協調系統與頻道內容業者,必要時得做出仲裁)與明確且有實質效用的罰則(針對不接受調處之系統業者)。NCC版對此雖訂有罰則,但過低,對於檯面上的這些業者,顯然缺乏實質效用。

【第二部分:新聞工作者權益】

應將「獨立董事選舉制度、獨立編審制度、編輯室公約、員工成立工會之權益、員工加入工會之權益、有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應成立倫理委員會」納入專法。

【第三部分:回溯條款】

NCC送行政院的最新版本刪除了過渡(回溯)條款,但媒體壟斷現象在台灣仍是現在進行式,旺中併購中嘉案還在行政訴訟,故反媒體壟斷法不應僅是防患未然的法律,回溯條款不應刪除!

【第四部分:媒體結合案之審查】

一、資訊公開、程序透明
NCC版第9條「主管機關得指定申請者提供組織、營運及財務等資料,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辦理公聽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送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學者專家鑑定,必要時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行言詞辯論」,我們認為此條文積極性不足,應將『得』修為『應』。

二、聯合審理機制
當結合案同時與兩個以上主管機關執掌有關時,應將審理程序、分工等相關機制及統籌協調的單位為何明確入法,以避免行政機關互踢皮球。

三、公益訴訟
媒體結合案的相關人包含全國公民,故公民團體於不滿意主管機關作出的裁決時,應有權提出公益訴訟,這點也應入法。

四、量化的絕對禁止門檻

(1) 收視率:
NCC版中,目前數據取得方式未知,權數轉換與計算公式未知,上週六永社舉辦的座談會上,NCC代表回答道:「法案三讀通過後,六個月內會舉辦聽證,並確定施行細則,細則中將包含公式等項目。」但公式確定之後,大家才對「收視率」有明確的概念,到時候又要再改變或確認紅線標準。那現在在草案中訂紅線的意義何在?

所以青盟認為應以大家目前所了解、熟悉的「市占率」作為標準。

(2) 市占率:
青盟以捍衛民主基石與言論自由的立場考量,媒體的結合不需要連電影台、娛樂台、購物台這些頻道都管;因為真正直接影響台灣民主與言論自由的媒體是「系統商、無線電視、新聞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製播新聞之頻道、頻道代理商」等七種媒體。青盟要求如下:

1、系統業者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該市場的水平整合上限為1/3(依照),且由於系統業者直接面對收視戶,故應對系統業者進行規範,保障收視戶對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2、無線頻道之間不得相互整合。
3、新聞財經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4、全國性廣播水平整合上限為1/5。
5、全國性日報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其水平整合上限為1/5。
6、有製播新聞節目(整點新聞)的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7、頻道代理商應以全國實際上有的頻道數為分母,引入市佔率概念,訂出頻道代理商所能代理之「頻道數佔比」上限,並配套保障收視戶對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五、非量化的審議標準

(1)媒體結合不應僅考量價格之競爭
《公平交易法》條文除了規範「價格之競爭」,還包括「數量之競爭」、「品質之競爭」與「其他條件之競爭」,所以媒體結合案的審理標準本來就該考量言論集中度等有關數量、品質之競爭。

(2)經營者適格性
不應限於結合時才衡量,主管機關應積極維護公共利益,但現有的NCC版僅於第24條中將此納入結合時的審查標準。

(3)媒金分離原則
有鑑於修法遲遲未過,青盟主張應將媒金分離原則列入。

(4)中國因素
為避免中國政府基於政治目的,透過媒體相關業者、系統業者進行資訊置入,影響台灣輿論、言論自由及言論多元性,應將中國因素納入規範。

【第五部分:NCC版草案中的補助辦法】

NCC版第36條至第41條,授權NCC對新聞記者設立之專業團體、廣播電視事業之公會或協會、傳播相關學術單位或專業機構、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人民團體或公益財團法人,進行各項補助、獎勵。青盟認為,為避免政府以補助、獎勵之名,行媒體相關產業控制或政治圖利之實,建議此類規範應建立周延配套,諸如設立政府與民間單位以外之獨立第三方補助、獎勵審核機制,以確保台灣整體媒體環境之獨立、自主,不受政治黑手的支配。

圖說:【青盟版】媒體相關產業結合(併購)標準

[青盟聲明]20130417反對練台生併購壹電視 訴求立法以破局


【青盟聲明】反對練台生併購壹電視 訴求立法以破局

昨日(4月15日)媒體證實,壹電視將賣給年代董事長練台生,交易將於6月1日生效,成交金額14億元。本聯盟對此有以下幾點聲明:

一、練台生併壹電視,是媒體壟斷、亦恐不符媒金分離原則:

練台生經營產業繁多,在媒體業,他旗下擁有/代理的頻道多達21個,其中包括年代、非凡、三立、民視四家新聞台;直接擁有的系統台收視戶共八萬戶,若計入與其結盟的其他系統台,則佔有系統業約30%的市場,大有與中嘉、凱擘鼎足而立之勢。

若再併壹電視,是媒體產業顯著的壟斷 (通路+媒體內容製造業的垂直壟斷)。

同時,練台生也是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開)的副董事長,經營花東、金門地區多筆土地開發案,更涉足金融市場。

二、反對練台生併購壹電視:

系統業者掌握頻道上架、定頻權力,若再擁有新聞台,將可能影響其他新聞台的報導方向,造成寒蟬效應;金融業者涉及產業繁多,新聞報導很容易就會變成『涉己新聞』,若涉足媒體內容業,將不利閱聽人檢視經營者對「涉己事務」的報導取捨,

基於媒金分離、反對媒體垂直壟斷的立場,我們反對練台生併購壹電視!

三、上架不公問題,應立法解決:

壹電視由於遲遲無法上架,在持續虧損壓力下賣出。此問題之根源在相關法規不完備,讓系統業者掌握頻道上架與否的生殺大權,卻無法可管。

目前NCC版、民進黨版的反媒體壟斷法草案中皆有「禁止系統業者差別待遇」的相關條款,且有罰則。若非NCC長期立法怠惰、國民黨團一再杯葛民進黨版草案付委,這個問題早已解決!

所以,針對壹電視併購案,我們要求立院在本會期內(6月中旬)盡速完成反媒體壟斷法的立法工作,而非飲鴆止渴,縱放這筆傷害媒體市場公平競爭的交易!

四、集中立院戰場,訴求立法以破局:

距離立院本會期結束(6月中旬),只剩不到兩個月。不論買方是誰,壹電視併購案只是再次證明我們需要一套相對明確而完整的制度規範,在面對未來可能的大型媒體結合案時,能緩解媒體壟斷的疑慮。民進黨版《反媒體壟斷法》草案中,明訂系統業者不得併購新聞相關頻道,符合本聯盟訴求;一旦此條款通過,壹電視併購將因此破局!

青盟將於本週三及週四(4月17、18日),推派代表參加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舉辦之反媒體壟斷法公聽會,力求即將進行審查的反媒體壟斷法,能夠更為周延、完備,以確保台灣整體媒體環境之獨立、自主,不受政治與財團黑手的支配。也請社會大眾持續關注!

我們的訴求:

1、要求立法院盡速完成反媒體壟斷法立法,禁止系統業者與新聞台、媒體代理商整併,並納入媒金分離與禁止差別待遇條款,以解決系統台掌握上下架生殺權,導致各頻道間不公平競爭的問題,讓壹電視併購案依法破局!
2、呼籲公平會、NCC、投審會等相關單位,儘速公布審查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