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法案現況說明]20130530出委員會的條文


法案經過連續兩天交通委員會的審查已經出委員會了,有些條文已經「確定通過且青盟可接受」、有些條文「保留至朝野協商或院會表決」、有些條文則是「已經通過但青盟認為是放水」。

【符合訴求之條文】

壟斷計算指標要具體、透明;公共利益納入審查標準;禁止媒體不公平競爭之行為;明文保護新聞工作自主權。


【保留之條文】

1以新聞媒體為主要規範對象:
大致上符合「抓大放小」的精神,但相關的名詞解釋之細節尚未確定。

2確立媒金分離原則:
法案中雖已有媒金分離相關條文,但「金控公司能持有單一媒體之股權之上限」此關鍵數字卻尚未有結論。

3納入公益訴訟條款、包含回溯條款:
此二訴求之相關條文,皆未在這兩天的審查中得到結論與共識,將交由朝野協商。我們一再說明「媒體併購案」的利害關係人是全體閱聽眾,在不滿意主管機關做出之裁決時,公民團體應有權向主管機關提出訴訟。而媒體壟斷的現象在台灣是現在進行式,回溯條款亦絕不能放棄。

【不滿意之條文】

1針對產業現狀、建立明確紅線:
青盟對於「禁止整合之紅線」的標準一向主張「系統與其他新聞媒體整合」,但昨(31)日審查相關條文時,卻呼應民間901反媒體壟斷聯盟以及部分學者的建議,放寬限制讓「擁有訂戶數佔20%以下的系統台」得以與其他媒體整合,這是我們一再反對的媒體間垂直整合。

再者,壹電視即將賣給練台生,青盟一向的立場是「要求立法,並以法案使此交易案破局」,而今天出委員會的條文將無法使此交易案破局,這是青盟絕對反對的。

2法定透明審查程序:
青盟一再強調此法應包含「強制主管機關召開聽證會、公聽會等公民參與程序」的條文,今天通過的相關條文卻僅是授權主管機關自行選擇是否進行相關程序,既阻礙公民參與、且對主管機關毫無約束力可言。

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

[青盟新聞稿]20130515反媒體壟斷法關鍵時刻-記者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將於5/16(四)正式針對反媒體壟斷法相關草案進行審議,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與901反媒體壟斷聯盟5/15(三)上午於立院召開記者會要求朝野信守先前對公民團體的承諾,完成反媒體壟斷立法,建立更完善的媒體併購與媒體集中的制度規範。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認為,目前交委會中的三個反壟斷法草案,民進黨版在管制對象上較為明確,並有相對明確的禁止結合的紅線標準,但欠缺媒金分離原則是個遺憾;行政院(NCC)版空有架構,但無明確有效的紅線管制;國民黨版雖有架構,但卻沒有明確的管制紅線,僅設結合案之申報門檻,實為保障壟斷的草案。但是,反壟斷法草案審議過程中,仍不斷傳出三個版本難以整合,朝野沒有共識的困局。

因此,除學界提出整合各版之條文外,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也提出反媒體壟斷法的立法十大關鍵原則,包括「一、以新聞媒體為主要規範對象;二、針對產業現狀、建立明確紅線;三、壟斷計算指標要具體、透明;四、公共利益納入審查標準;五、確立媒金分離原則;六、法定透明審查程序;七、禁止媒體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八、納入公益訴訟條款;九、明文保護新聞工作自主權;十、包含回溯條款」要求交委會依照這十項原則進行法案審查,並通過一部具有這十項原則之反媒體壟斷法。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表示,除周三召開記者會、並拜會民進黨主席蘇貞昌之外,青盟亦將於5/16(四)上午交通委員會正式審議時,赴立院旁聽盯場、靜坐守候,告訴朝野立委「國會在審、人民在看」。

新聞聯絡人:
吳學展 0972138723
林飛帆 0916817519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訴求(十大原則說明):
一、以新聞媒體為主要規範對象:我們無意阻擋媒體產業的數位匯流趨勢,而是因為新聞媒體對社會輿論的影響深遠,應有法案管制新聞媒體的併購。這部專法應明確規定新聞媒體併購作為管制對象,不應包山包海,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與利益衝突。

二、針對產業現狀、確立明確紅線:有鑑於系統台與新聞頻道的垂直整合,有引發其他新聞頻道寒蟬效應之虞;全國性日報在新聞產業中扮演議題設定的角色,應該禁止系統台、全國性日報兩者與其他新聞媒體進行整合。同時,針對各種新聞媒體的併購,要設定明確的管制紅線。

三、壟斷計算指標要具體、透明:有效的併購管制法,必須要有具體、透明的壟斷計算指標。否則就是空有管制之名,而行黑箱操作之實。以市佔率和收視率相比,前者以實際市場交易資料為基礎,後者數據來源和計算方式都不明確。兩相權衡之下,雖然未盡完善,但前者更適合作為壟斷計算指標。

四、公共利益納入審查標準:主管機關(NCC)在審查媒體整合案件時,除了要有從市占率、經濟市場上判斷整合的標準,也要考量對於「公共利益」的增損。公共利益包含:國家安全(例如中國因素)、言論多元性、文化多元性、公眾視聽權益、經營者適格性、新聞專業自主性、媒體環境健全、其他主管機關認定的指標。

五、確立媒金分離原則:媒金分離原則就是金融產業不得介入新聞媒體的經營。媒體除了監督政治、公共事務,更要監督具有龐大影響力的經濟力量,一旦金融業者用公募資金介入新聞媒體,勢必將弱化新聞媒體的監督力量,對新聞的社會功能會造成相當大的傷害。

六、法定透明審查程序:該法應明定強制主管機關召開公聽會、聽證會等公民參與程序,並要求主管機關於審查媒體整合時應積極做到資訊公開、程序公開。此外,該法也應明確訂出「跨主管機關聯合審理機制」。當媒體整合案與其他行政機關之執掌有關時,審理程序、分工機制與統籌協調單位均應明確入法,以防主管機關互踢皮球。

七、禁止媒體不公平競爭之行為:舉例而言,系統台擁有「決定頻道上架與否、擺放位置」的權力,可能藉此威脅並影響新聞頻道的內容,產生不公平競爭以及寒蟬效應。為避免這種狀況,該法應具備調處與仲裁機制,以及明確、有效力的罰則。

八、納入公益訴訟條款:由於新聞媒體的整併,關係到全國公民瞭解公共事務的權利。對於主管機關依據本法作出的裁決,公民團體應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落實新聞監督的公民參與,深化台灣的民主價值。

九、明文保護新聞工作自主權:為維護新聞工作者的編採自主、收視戶/收聽戶的閱聽權益、以及媒體應盡之公共責任,該法應具備「監督經營者之適格性、要求媒體公開經營資訊(個資、營業秘密以外之資訊)、要求媒體設立獨立董事、要求公司代表人與新聞工作者簽訂編輯室公約、要求媒體訂定涉己事件處理規範、以及要求媒體設置獨立編審制度」等內容。

十、包含回溯條款或同等效力的機制:媒體壟斷的現象在台灣是現在進行式,例如旺中併購中嘉系統案尚在行政訴訟中、壹電視交易案也正在進行。故該法應具備回溯條款,彌補之前因NCC怠惰未及時立法而對台灣媒體環境造成的種種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