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行動紀錄]2013/04/18,<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公聽會

青盟發言稿


【0418立院公聽會】青盟代表發言稿

【林飛帆的不禮貌發言】

一、青盟的對於反壟斷法的要求,昨天的公聽會和剛剛都已經提過。我們要再次呼籲,反壟斷務必要在這個會期內通過,我們不希望屆時在黨團協商、朝野協商時被搓掉。因此,今天要再次敦促各黨團務必在這個會期通過一部具可執行性且能有效管制媒體整合、避免壟斷的反媒體壟斷專法!

二、對於今日討論的草案,一部分是民黨版本、另一部分是NCC版,對於NCC版,我們還是要再次說明,NCC版的收視率計算,以過去幾個大型併購案而言,到底管得到那些?NCC應該說清楚?如果過去這些個案都管不到,那NCC版到底要管什麼?NCC不斷強調不依個案立法,但我們要強調,不依個案立法也不代表立法該是管不到任何個案!如果管不到任何個案,那不是無效立法是什麼?

三、回溯條款我們問了很多次了,我再問一次,到底NCC委員正反意見是什麼?如何做出這個決定?NCC石主委應說明清楚!

--------吳學展發言內容--------

大家好,我是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發言人吳學展。

目前檯面上兩版本重點差異在於壟斷標準的計算方式,昨天我們也在NCC版的草案公聽會上表示過,「收視率的數據取得方式、權數轉換與計算方式都未知,現在畫的紅線也不知有何意義,更看不出是否能有效規範當前或過去台灣所發生的、有重大壟斷疑慮的媒體併購案」。所以,青盟主張應以大眾較為熟悉、行政部門也已有成熟管制工具的「市佔率」為標準(亦為DPP版壟斷標準的依據),也要求此法不該像之前的廣電三法修正案一樣,在委員會審查通過,卻在黨團協商中不了了之。考量到拖到下一會期便很可能不了了之,青盟訴求立法院應在本會期結束前通過一部具可執行性且能有效管制媒體整合、避免壟斷的反媒體壟斷專法!

當然,我們今天來這裡,也是要告訴民進黨團及其他立委,雖然DPP版的精神我們認同,但我們認為目前版本尚有待增補之處,以下分為三個部分說明。

【第一部分:新增納入管制之產業】

一、全國性平面媒體:

(1)全國性平面媒體結合案由NCC審理應入法。此舉並不會使NCC擴權,而是目前的NCC自我閹割。NCC的組織章程上就寫明,她是為維護整體媒體產業健全而存在,因此,她說自己只能管電子媒體是自我限縮。我們也只要求NCC管媒體整併的產權問題,而不像已廢除的出版法那樣審查媒體的內容。

(2)由於平面媒體具有議題設定的效果,故青盟主張全國性平面媒體亦不應與其他媒體結合。

二、頻道代理業者:

(1)「系統業者」不應與「頻道代理業者」、「頻道業者」結合,且頻道代理商所代理的頻道數佔比應受規範,避免大盤(系統業者)或中盤(頻道代理業者)壟斷。

以菜市場為例,頻道代理商其實類似中盤或大盤商(菜蟲),介於系統業(菜市場攤位管理單位)和內容業者(菜販)之間。

(2)從消費者的立場,如果我就只想看中天新聞、中天綜合這兩台,不行嗎?為什麼我一定要被系統業者與頻道代理業者綁架買一百個頻道?為什麼買漢堡一定要搭配薯條才能買?為什麼只能買套餐而不能單點?

三、有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
有些頻道並非全新聞頻道,於整點時播出新聞。此類頻道無線頻道居多。雖然台灣的有線電視訂戶佔看電視人口的比例極高,但只看無線電視的人口也應享有新聞品質的保障,這些頻道的整合也應納入專法考量。

【第二部分:新聞工作者權益】

應將「獨立董事選舉制度、獨立編審制度、編輯室公約、員工成立工會之權益、員工加入工會之權益、有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應成立倫理委員會」納入專法。

【第三部分:媒體結合案之審查】

一、跨主管機關聯合審理機制應明確入法

當結合案同時與兩個以上主管機關執掌有關時,應將審理程序、分工等相關機制及統籌協調的單位為何明確入法,以避免行政機關互踢皮球。青盟呼籲修法時,新增此條文。

二、量化的絕對禁止門檻

青盟認為應以大家目前所了解、熟悉的「市占率」作為標準。而NCC版提出的收視率是個不確定、不可行、不可信的媒體壟斷標準依據。

青盟以捍衛言論自由與民主基石的立場考量,媒體的結合不需要連電影台、娛樂台、購物台這些頻道都管;因為真正直接影響台灣民主與言論自由的媒體是「系統商、無線電視、新聞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製播新聞之頻道、頻道代理商」。條列說明如下:

1、系統業者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該市場的水平整合上限為1/3(依照),且由於系統業者直接面對收視戶,故應對系統業者進行規範,保障收視戶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2、無線頻道之間不得相互整合。
3、新聞財經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4、全國性廣播水平整合上限為1/5。
5、全國性日報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該市場的水平整合上限為1/5。
6、有製播新聞節目(整點新聞)的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7、頻道代理商應以全國實際上有的頻道數為分母,引入市佔率概念,訂出代理頻道所能代理之頻道數佔比上限,並配套保障收視戶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表格請見:http://goo.gl/qbmUz)

三、非量化的審議標準

(1)涉己報導規範
為維持新聞之公正及客觀,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應依平衡報導、兼顧多元價值、公共利益、利害關係揭露及利益衝突迴避優先等原則,應納入涉己事件報導及評論之相關規範。

(2)媒金分離原則
有鑑於修法遲遲未過,青盟主張應將媒金分離原則列入。

【第四部份:反媒體壟斷與數位匯流】

這一部分,主要是針對社會上「將反媒體壟斷綁架成阻礙數位匯流」這種試圖混淆視聽的輿論做回應。

數位匯流是利用更新的技術提供消費者更多、品質更好的服務、創造更多的商業利益,但系統商、頻道代理商與新聞頻道之間的整併,並不會達到此目的(並不會創造可觀的效益?),但同時卻對新聞自主與言論多元有傷害之虞。所以,我們對於反媒體壟斷主張的管制是針對新聞頻道,但不管其他娛樂台、電影台等等,而這並不與數位匯流的目的衝突。

【第五部份:針對NCC版】

青盟想再一次請問石士豪主委,為何刪除NCC版中的過渡條款?即使是合議制機關,主委依然可以告訴我們,討論過程中贊成與反對雙方的理由是什麼?最後做出刪除的決議的理由又是什麼?請石主委回答。

還有,我們同意石主委說的「法律不應依個案立法」,但我們看到NCC的版本,其實是管不到過去或現在發生過的重大媒體併購案的,所以NCC的版本事實上是無效立法。立法確實不應針對個案,但不表示應該一個個案都管不到。

【第六部分:中國因素】
部分產業代表說,台灣的媒體產權管制較嚴。但是,產業代表可能忽略了,也只有台灣旁邊有中國這個巨大而不懷好意、具政治意圖的國家,而且,政治與經濟本就是不可能分開的。我們認為,從國家安全的角度,因應這樣一種特殊的國際政治情勢,政府應該建立一套與他國不同的媒體產業管制政策,以積極維護言論多元與民主制度。


[公聽會現場]

[林飛帆你沒禮貌] 林飛帆在立院反媒體壟斷公聽會發言,向NCC主委石士豪提問,到底為什麼NCC版刪除了回溯條款?刪除的理由是什麼?有那些委員贊成、那些反對?


NCC主委石士豪回應表示,NCC是合議機關,各委員的意見都會呈現在理由書中,包含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