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青盟發言稿]20130417立院公聽會-青盟代表發言稿

【0417立院公聽會】青盟代表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發言人吳學展。以下就NCC版與青盟理想的法案版本間的差距,表達青盟的立場。

【第一部分:新增納入管制之產業】

一、全國性平面媒體的結合:

(1)全國性平面媒體結合案由NCC審理應入法。此舉並不會使NCC擴權,而是目前的NCC自我閹割。NCC的組織章程上就寫明,她是為維護整體媒體產業健全而存在,因此,她說自己只能管電子媒體是自我限縮。我們也只要求NCC管媒體整併的產權問題,而不像已廢除的出版法那樣審查媒體的內容。

(2)NCC版草案的28條、29條,其實有針對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被錯誤報導的情況,規範報紙跟雜誌。如果報導中的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認為內容有誤,可以向該媒體請求給予相等的答辯機會,這表示NCC其實就是平面媒體的主管機關,所以,為何不能管平面媒體之間的併購案呢?

二、系統商與頻道商之間的交易公平性:

為避免系統業者利用其把持平台之優勢,而對不同頻道內容業者有不公平競爭之待遇,應建立配套之調處與仲裁機制(政府應介入協調系統與頻道內容業者,必要時得做出仲裁)與明確且有實質效用的罰則(針對不接受調處之系統業者)。NCC版對此雖訂有罰則,但過低,對於檯面上的這些業者,顯然缺乏實質效用。

【第二部分:新聞工作者權益】

應將「獨立董事選舉制度、獨立編審制度、編輯室公約、員工成立工會之權益、員工加入工會之權益、有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應成立倫理委員會」納入專法。

【第三部分:回溯條款】

NCC送行政院的最新版本刪除了過渡(回溯)條款,但媒體壟斷現象在台灣仍是現在進行式,旺中併購中嘉案還在行政訴訟,故反媒體壟斷法不應僅是防患未然的法律,回溯條款不應刪除!

【第四部分:媒體結合案之審查】

一、資訊公開、程序透明
NCC版第9條「主管機關得指定申請者提供組織、營運及財務等資料,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辦理公聽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送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學者專家鑑定,必要時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行言詞辯論」,我們認為此條文積極性不足,應將『得』修為『應』。

二、聯合審理機制
當結合案同時與兩個以上主管機關執掌有關時,應將審理程序、分工等相關機制及統籌協調的單位為何明確入法,以避免行政機關互踢皮球。

三、公益訴訟
媒體結合案的相關人包含全國公民,故公民團體於不滿意主管機關作出的裁決時,應有權提出公益訴訟,這點也應入法。

四、量化的絕對禁止門檻

(1) 收視率:
NCC版中,目前數據取得方式未知,權數轉換與計算公式未知,上週六永社舉辦的座談會上,NCC代表回答道:「法案三讀通過後,六個月內會舉辦聽證,並確定施行細則,細則中將包含公式等項目。」但公式確定之後,大家才對「收視率」有明確的概念,到時候又要再改變或確認紅線標準。那現在在草案中訂紅線的意義何在?

所以青盟認為應以大家目前所了解、熟悉的「市占率」作為標準。

(2) 市占率:
青盟以捍衛民主基石與言論自由的立場考量,媒體的結合不需要連電影台、娛樂台、購物台這些頻道都管;因為真正直接影響台灣民主與言論自由的媒體是「系統商、無線電視、新聞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製播新聞之頻道、頻道代理商」等七種媒體。青盟要求如下:

1、系統業者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該市場的水平整合上限為1/3(依照),且由於系統業者直接面對收視戶,故應對系統業者進行規範,保障收視戶對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2、無線頻道之間不得相互整合。
3、新聞財經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4、全國性廣播水平整合上限為1/5。
5、全國性日報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其水平整合上限為1/5。
6、有製播新聞節目(整點新聞)的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7、頻道代理商應以全國實際上有的頻道數為分母,引入市佔率概念,訂出頻道代理商所能代理之「頻道數佔比」上限,並配套保障收視戶對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五、非量化的審議標準

(1)媒體結合不應僅考量價格之競爭
《公平交易法》條文除了規範「價格之競爭」,還包括「數量之競爭」、「品質之競爭」與「其他條件之競爭」,所以媒體結合案的審理標準本來就該考量言論集中度等有關數量、品質之競爭。

(2)經營者適格性
不應限於結合時才衡量,主管機關應積極維護公共利益,但現有的NCC版僅於第24條中將此納入結合時的審查標準。

(3)媒金分離原則
有鑑於修法遲遲未過,青盟主張應將媒金分離原則列入。

(4)中國因素
為避免中國政府基於政治目的,透過媒體相關業者、系統業者進行資訊置入,影響台灣輿論、言論自由及言論多元性,應將中國因素納入規範。

【第五部分:NCC版草案中的補助辦法】

NCC版第36條至第41條,授權NCC對新聞記者設立之專業團體、廣播電視事業之公會或協會、傳播相關學術單位或專業機構、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人民團體或公益財團法人,進行各項補助、獎勵。青盟認為,為避免政府以補助、獎勵之名,行媒體相關產業控制或政治圖利之實,建議此類規範應建立周延配套,諸如設立政府與民間單位以外之獨立第三方補助、獎勵審核機制,以確保台灣整體媒體環境之獨立、自主,不受政治黑手的支配。

圖說:【青盟版】媒體相關產業結合(併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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