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

[青盟新聞稿]20130515反媒體壟斷法關鍵時刻-記者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將於5/16(四)正式針對反媒體壟斷法相關草案進行審議,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與901反媒體壟斷聯盟5/15(三)上午於立院召開記者會要求朝野信守先前對公民團體的承諾,完成反媒體壟斷立法,建立更完善的媒體併購與媒體集中的制度規範。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認為,目前交委會中的三個反壟斷法草案,民進黨版在管制對象上較為明確,並有相對明確的禁止結合的紅線標準,但欠缺媒金分離原則是個遺憾;行政院(NCC)版空有架構,但無明確有效的紅線管制;國民黨版雖有架構,但卻沒有明確的管制紅線,僅設結合案之申報門檻,實為保障壟斷的草案。但是,反壟斷法草案審議過程中,仍不斷傳出三個版本難以整合,朝野沒有共識的困局。

因此,除學界提出整合各版之條文外,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也提出反媒體壟斷法的立法十大關鍵原則,包括「一、以新聞媒體為主要規範對象;二、針對產業現狀、建立明確紅線;三、壟斷計算指標要具體、透明;四、公共利益納入審查標準;五、確立媒金分離原則;六、法定透明審查程序;七、禁止媒體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八、納入公益訴訟條款;九、明文保護新聞工作自主權;十、包含回溯條款」要求交委會依照這十項原則進行法案審查,並通過一部具有這十項原則之反媒體壟斷法。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表示,除周三召開記者會、並拜會民進黨主席蘇貞昌之外,青盟亦將於5/16(四)上午交通委員會正式審議時,赴立院旁聽盯場、靜坐守候,告訴朝野立委「國會在審、人民在看」。

新聞聯絡人:
吳學展 0972138723
林飛帆 0916817519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訴求(十大原則說明):
一、以新聞媒體為主要規範對象:我們無意阻擋媒體產業的數位匯流趨勢,而是因為新聞媒體對社會輿論的影響深遠,應有法案管制新聞媒體的併購。這部專法應明確規定新聞媒體併購作為管制對象,不應包山包海,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與利益衝突。

二、針對產業現狀、確立明確紅線:有鑑於系統台與新聞頻道的垂直整合,有引發其他新聞頻道寒蟬效應之虞;全國性日報在新聞產業中扮演議題設定的角色,應該禁止系統台、全國性日報兩者與其他新聞媒體進行整合。同時,針對各種新聞媒體的併購,要設定明確的管制紅線。

三、壟斷計算指標要具體、透明:有效的併購管制法,必須要有具體、透明的壟斷計算指標。否則就是空有管制之名,而行黑箱操作之實。以市佔率和收視率相比,前者以實際市場交易資料為基礎,後者數據來源和計算方式都不明確。兩相權衡之下,雖然未盡完善,但前者更適合作為壟斷計算指標。

四、公共利益納入審查標準:主管機關(NCC)在審查媒體整合案件時,除了要有從市占率、經濟市場上判斷整合的標準,也要考量對於「公共利益」的增損。公共利益包含:國家安全(例如中國因素)、言論多元性、文化多元性、公眾視聽權益、經營者適格性、新聞專業自主性、媒體環境健全、其他主管機關認定的指標。

五、確立媒金分離原則:媒金分離原則就是金融產業不得介入新聞媒體的經營。媒體除了監督政治、公共事務,更要監督具有龐大影響力的經濟力量,一旦金融業者用公募資金介入新聞媒體,勢必將弱化新聞媒體的監督力量,對新聞的社會功能會造成相當大的傷害。

六、法定透明審查程序:該法應明定強制主管機關召開公聽會、聽證會等公民參與程序,並要求主管機關於審查媒體整合時應積極做到資訊公開、程序公開。此外,該法也應明確訂出「跨主管機關聯合審理機制」。當媒體整合案與其他行政機關之執掌有關時,審理程序、分工機制與統籌協調單位均應明確入法,以防主管機關互踢皮球。

七、禁止媒體不公平競爭之行為:舉例而言,系統台擁有「決定頻道上架與否、擺放位置」的權力,可能藉此威脅並影響新聞頻道的內容,產生不公平競爭以及寒蟬效應。為避免這種狀況,該法應具備調處與仲裁機制,以及明確、有效力的罰則。

八、納入公益訴訟條款:由於新聞媒體的整併,關係到全國公民瞭解公共事務的權利。對於主管機關依據本法作出的裁決,公民團體應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落實新聞監督的公民參與,深化台灣的民主價值。

九、明文保護新聞工作自主權:為維護新聞工作者的編採自主、收視戶/收聽戶的閱聽權益、以及媒體應盡之公共責任,該法應具備「監督經營者之適格性、要求媒體公開經營資訊(個資、營業秘密以外之資訊)、要求媒體設立獨立董事、要求公司代表人與新聞工作者簽訂編輯室公約、要求媒體訂定涉己事件處理規範、以及要求媒體設置獨立編審制度」等內容。

十、包含回溯條款或同等效力的機制:媒體壟斷的現象在台灣是現在進行式,例如旺中併購中嘉系統案尚在行政訴訟中、壹電視交易案也正在進行。故該法應具備回溯條款,彌補之前因NCC怠惰未及時立法而對台灣媒體環境造成的種種傷害。